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通稽查许撤字
(2017)第12号
北京安邦泰成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9月1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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