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掉落零件不维修还打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01日 A3 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工商质监局值班人员接到市工商局转来的投诉称:消费者周先生于2个月前在蓬溪县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蓝鸟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车子出现掉落零部件的情况。周先生前往销售商处反映情况,经营者不但不予以解决,还一言不合殴打了周先生。于是,周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解决消费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蓬溪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2月3日,消协工作人员就周先生投诉的问题,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商家否认该车有质量问题,并拒绝维修车辆。2月4日,蓬溪县消协向商家下达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通知书,要求该商家提供相关材料。此后,商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商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2000元,并将车子修好。同时,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此结果很满意。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投诉中,销售人员有义务向消费者周先生告知汽车的真实情况,但销售人员未尽到告知的义务,明知车辆有瑕疵却不承认,反而殴打消费者。
  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商家的此种行为定性为欺诈,其中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投诉中,蓬溪县消协向涉诉商家下达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通知书,要求商家提供相关材料,商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一旦证明商家对车辆存在瑕疵是明知的,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本投诉涉及的是汽车的零部件掉落,经营者不仅不维修,反而殴打消费者,态度极端恶劣。经蓬溪县消协的积极努力,调解成功,消费者得到医药费2000元赔偿,经营者同时将车子维修好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佘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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