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北市监标处字【2016】174号
当事人:徐勇(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凌青村一组11号);身份证号码:320622*** 0492。
经查:你在青岛苏商市场装修工程中使用假冒“泰山”商标石膏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商标侵权的石膏板1260张;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圆整)。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青岛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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