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工商稽查催告字〔2017〕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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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6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处字〔2016〕33号),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琼
联系电话:010-88798900-28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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