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调查分析发现,一张涉及小额支付领域的卡片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如不合理地规定消费者充值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发票、纪念卡出现质量问题时只换不退、手机深圳通卡不挂失和余额不退,以及将使用人改变深圳通卡片样式、卡面印刷等视为违约——

深圳通,你对消费者公平一点好吗?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9日 A3 版)

  记者长期生活在北京,乘公交、地铁离不开“一卡通”。在深圳,这张卡片不叫“一卡通”,叫“深圳通”。
  深圳市深圳通公司成立以来,为广大深圳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数据表明,深圳通的发卡量早已突破3600万张。据统计,深圳有300万~400万人次每天均使用深圳通。自2004年12月28日深圳地铁开通以来,其应用范围已逐步拓展至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及超市、便利店、快餐店等小额支付领域。
  于是,深圳通被消协组织“瞄”上了。
  原因很简单——深圳通被广泛地使用,关于该卡的格式条款制定得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10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对深圳通格式条款的调查、评议工作。此次活动中,消委会走访了包括中国邮政营业厅在内的8家深圳通代售网点、3家深圳通服务网点、25个地铁站台售卡点,收集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通卡发行使用办法》。
  消委会对收集的合同条款进行研究,对其中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法律分析。3月21日,消委会对媒体公布了分析结果,指出该卡的发行存在“四宗罪”。
  首先是不合理规定消费者充值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发票。深圳通公司网站公告曾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深圳通充值可索取发票,消费环节将不再提供发票。持卡人可凭9月1日后的充值小票前往深圳通客服网点索取充值发票。”
  此规定涉嫌违反了《消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一,另行指定地点索取发票,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令消费者产生额外交通费用和时间支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并未规定经营者可以另行指定时间和地点开具发票,深圳通公司后续另行指定地点提供发票显然属错误援引该规定。第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但是,深圳通公司并没有相关规定。
  在消委会的交涉下,深圳通公司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第一,已经将实体发票领取网点从7个拓展到70个;第二,及时开发了电子发票系统和平台,持卡人可以通过鹏淘APP随时充值并开具发票;第三,进一步与地铁运营商沟通,争取今年4月实现服务窗口统一配送充值发票。
  另外一项不合理规定是纪念卡出现质量问题时只换不退。对此,消委会认为,该规定涉嫌违反了《消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第一,深圳通纪念卡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是经营者违约,应承担质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赔偿责任,消费者除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外,还可以索赔合理交通费和误工费。第二,上述规定与法规规定完全相反,反过来让消费者承担购卡损失,规定退卡时购卡费不予退还,免除了自身主要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深圳通公司提出的整改措施为:今后将尽快改进完善质保期内的退换卡规定,将在纪念卡第一次使用的7天内提供退卡和换卡两种服务(退卡时退还购卡费,换卡将优先选择相同款式卡片,如相同款式售完则换同等价值的卡),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记者了解到,最后“两宗罪”分别为:不合理规定手机深圳通卡不挂失、余额不退,将使用人改变深圳通卡片样式、卡面印刷等视为违约。在消委会的交涉下,深圳通公司提出了整改措施:将对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并加以区分,即允许对消费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纪念卡的样式、卡面印刷进行修改;对于消费者只拥有使用权的押金卡,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另外,将与相关通信运营商沟通,尝试深圳通账户与通信账户进行对接,间接实现深圳通卡号与手机号码的对应,同时将借市民卡工程,推进实名制工作。

□本报记者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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