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饰不是千足金 咋整 快递物品被弄丢 怎赔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3月29日 A3 版)

  购买首饰属镀金 消委调解获赔偿
  【投诉情况简介】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消费者林女士于2016年12月,在隆昌县某珠宝店购买一个重3.28克的千足金佛像吊坠,价格3500元。2017年1月,林女士到另一家知名的珠宝店欣赏吊坠的新样式时,专业人员说该千足金佛像吊坠可能是掺假的。于是林女士到原购买珠宝店讨说法。老板当时赌咒发誓,说吊坠绝对没掺假,是真货,上面有千足金的吊牌,而且有四川省质监局的质检合格证。但是,林女士不信,到隆昌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对方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向专业人员咨询鉴别金银首饰的方法及相关知识。专业人员说,如要鉴别该千足金吊坠的真假,可将其用火烧红,待冷却后看颜色变化(注意不要烧得熔化变形),如表面仍呈黄金色就是纯金;如颜色变暗或不同程度变黑,就不是纯金;如成色很低,颜色越浓,全部变黑,则说明是假金饰品。为此,林女士将千足金吊坠拿到内江某金银首饰专卖店进行鉴别,结果表明,她手里的货是镀金吊坠。后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以购买价的2.5倍赔偿消费者共87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林女士购买的所谓千足金佛像吊坠属表面镀金。《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经营者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

快递物品被弄丢 消委调解终获赔
  【投诉情况】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消费者唐某于2017年1月12日在威远县观音滩镇某快递公司邮寄价值640元的商品到深圳,但没购买保险或注明保价。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包裹遗失,并于1月16日将此情况告知了唐某。快递公司说要经过内部“仲裁程序”,请消费者等待1个月,等仲裁结果出来后,可赔偿唐某300元。但唐某不同意,说“仲裁程序”是该公司内部的事,他没有时间等待1个月,要求快递公司赔偿640元。但快递公司不同意,时间一拖再拖,又逢春节……唐某于2月21日到威远县消委会严陵工作站进行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严陵工作站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快递公司在包裹寄送单上载有赔偿条款:“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单,贵重物品请务必保险或保价。”按此规定,唐某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唐某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商家表示不是不赔偿,只是要求消费者等公司“仲裁”。该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将包裹遗失,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且该快递公司在包裹寄送单上明确了包裹遗失赔偿协议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消费者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应建华 刘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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