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汴工商听字〔2017〕20号
郭桂增: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该法规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奥妙”产品1600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祖岭、刘燕风
联系电话:0371-23861360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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