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京工商顺稽专撤字〔2017〕第1号
孙亚东(北京双兴东东超市经营者,性别:男,职业:个体工商户):
我分局对你销售侵犯“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京工商顺处字〔2016〕第288号)如下:
1.没收侵犯“牛栏山”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8度牛栏山红福(500ml/瓶)30瓶、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400ml/瓶)54瓶、35度百年牛栏山红6年(500ml/瓶)54瓶、53度牛栏山珍品三十年(500ml/瓶)12瓶、38度百年牛栏山红8年(500ml/瓶)48瓶、39度百年牛栏山红12年(500ml/瓶)24瓶;
2.没收侵犯“五粮液”及其徽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9度五粮液(500ml/瓶)6瓶;
3.没收侵犯“剑南春”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瓶)1瓶;
4.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国窖1573(500ml/瓶)2瓶;
5.罚款20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述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有误,我分局决定:撤销京工商顺处字〔2016〕第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顺义分局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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