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4月01日 A5 版)

  京工商顺稽专听告字
〔2017〕第3号

北京双兴东东超市(经营者:孙亚东,男,身份证号:230222197808293939,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和盛乡复兴村1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超市于2016年元旦后,从石门市场内购进了标称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38度牛栏山红福(500ml/瓶)30瓶(市场均价每瓶45元)、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400ml/瓶)54瓶(市场均价每瓶101元)、35度百年牛栏山红6年(500ml/瓶)54瓶(市场均价每瓶41.67元)、53度牛栏山珍品三十年(500ml/瓶)12瓶(市场均价每瓶223.33元)、38度百年牛栏山红8年(500ml/瓶)48瓶(市场均价每瓶54.33元)、39度百年牛栏山红12年(500ml/瓶)24瓶(市场均价每瓶131元)、标称有“五粮液”及其徽记注册商标的39度五粮液(500ml/瓶)6瓶(市场均价每瓶682元),标称有“剑南春”注册商标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瓶)1瓶(市场均价每瓶486.67元),再加上你超市受好友赠送的标称有“国窖”注册商标的52度国窖1573(500ml/瓶)2瓶(市场均价每瓶795.67元),共计231瓶白酒用于销售,截至到2016年3月8日查获时止,均未售出。经“牛栏山”、“剑南春”、“国窖”、“五粮液”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中“牛栏山”、“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你超市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发票或者收据,且不能说明提供者,你超市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3655.99元。
  你超市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超市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牛栏山”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8度牛栏山红福(500ml/瓶)30瓶、36度百年牛栏山陈酿(400ml/瓶)54瓶、35度百年牛栏山红6年(500ml/瓶)54瓶、53度牛栏山珍品三十年(500ml/瓶)12瓶、38度百年牛栏山红8年(500ml/瓶)48瓶、39度百年牛栏山红12年(500ml/瓶)24瓶;
  2.没收侵犯“五粮液”及其徽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9度五粮液(500ml/瓶)6瓶;
  3.没收侵犯“剑南春”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瓶)1瓶;
  4.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度国窖1573(500ml/瓶)2瓶;
  5.罚款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孙潇驰、王超联系电话:010-6946117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顺义分局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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