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也不冤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4月12日 A2 版)

  面对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部门自然应该严厉打击。有的地方执法人员出手了,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并多次进行罚款处理。可他们没想到,到头来自己却被推到被告席,被法院认定犯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于是赶紧大声喊冤。
  冤吗?其实一点也不冤。因为他们在查处假冒饮料生产企业时,只知罚款,却不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窝点。
  此事发生在山东省莘县。当地3名市场监管、食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面对既无照经营又生产假冒、劣质汇源果汁的行为,只作罚款处理,却未依法取缔生产窝点,致使案值50万元的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多次发现黑心企业无证无照经营,未依法查处并取缔,系滥用职权;对黑心企业长期销售假冒汇源果汁未依法监督管理,系玩忽职守。被告的行为与黑心企业制假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不错,罚款的确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确可以进行罚款处理。然而,面对既无照经营又生产假冒、劣质果汁的行为,光罚款就够了吗?无照经营,本就该取缔;产品质量不合格,必须要求企业整改;多次被发现质量不合格,是不是该拿出更加强有力的手段?如果只知罚款,难免留下“见钱眼开”的嫌疑。企业被罚款却不被关门,黑心肠的老板自然会变本加厉,疯狂造假以挽回“损失”。这样,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就会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就会继续受到威胁。
  6年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给执法不严者敲响了警钟。面对违法经营行为,绝不能只有罚款一个对策。只罚不关停,难逃“放水养鱼”的质疑;如果将收取罚款作为履行职责的唯一手段,就更是大错特错了!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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