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4月15日 A5 版)

  京工商朝字〔2017〕第4号

唯恩创信(北京)科研技术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原名北京汉思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证明文件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4月16日,我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赵伟星反映你单位冒用其签字,用虚假文件办理了公司股东变更。经查询,2013年1月17日你单位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股东由赵伟星、吕纺变更为白绪贞、吕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未在注册地经营,法定代表人通过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我分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吕纺、白绪贞,并向其身份证地址邮寄了挂号信,要求其到工商所接受问询,但挂号信均无人接收被退回。2016年12月15日,你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股东由白绪贞、吕纺变更为韩东晖;2017年2月13日你单位变更名称为唯恩创信(北京)科研技术有限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由石冬生变更为韩东晖,变更了经营住所、经营范围,我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经营地址及法人身份证地址均邮寄了挂号信,要求你单位到工商所接受问询,但挂号信均无人接收被退回。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北京汉思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17日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赵伟星签字笔迹真伪进行了司法鉴定。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5〕文书鉴字第053号)鉴定,鉴定意见为:北京汉思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档案中,2013年1月8日“北京汉思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上“赵伟星”签名笔迹与样本赵伟星签名笔迹相互间在整体书写习惯上,反映了不同人书写的特点。根据鉴定结果,你单位2013年1月17日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赵伟星”签字非本人书写。此事对赵伟星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对其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情节严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撤销北京汉思科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17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志超、吴妍妍
联系电话:010—85777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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