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乐公司商标官司一审获赔791万元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FILA商标权纠纷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然人刘俊立即停止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该案的赔偿金额创下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最高判赔金额的记录。
FILA(斐乐)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斐樂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在京东商城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在鞋盒的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万元。
被告辩称,刘俊系GFLA等注册商标权利人,中远鞋业公司依法取得飛乐FeiLe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且被告产品上使用的标志和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根本区别,不相似也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装上使用的GFLA标志,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样以及在网页上使用的GFLA等标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