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东处字〔2017〕第1732号
当事人:寒地黑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5号楼1层107
注册号:110101019436155
法定代表人:陈学忠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年初起自设网站www.hdheitu.com(京ICP备16002160号)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为了促进农资产品销售,提高公司知名度,在其网站中“关于我们”中“合作伙伴”中带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经调查,当事人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无合作关系。经我局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协查,该公司与其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合作关系。上述事实有网站截图、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7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材料”,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