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京工商丰稽查二催告字〔2017〕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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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7年5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丰处字〔2017〕第251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55834.27元;2.罚款:200558.6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到就近银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雪松、陆鹏
联系电话:010-63331663
北京市工商行政局丰台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