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双桥听告字〔2017〕第15号
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在2012年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过程中,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认缴出资确认书”“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上“孙学忠”签字是在孙学忠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通过提交上述材料,当事人办理了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合伙人变更登记。上述事实有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登记档案(部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7〕文鉴字第063号》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上述法条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合伙人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田朋、孙鹏
联系电话:010—8570871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