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1月10日 A5 版)

  京工商朝奥运村行听告字〔2018〕001号

途灵岛(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途灵岛(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途灵岛(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途灵岛(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上的“韩君芳”签字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书写。经询问,韩君芳对其成为途灵岛(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上述材料的签名是被人伪造的。且由于该虚假变更登记行为对举报人其他控制公司的经营贷款过程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致使举报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上述变更行为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你公司2017年5月9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广华
联系电话:010-64939669-2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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