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2月13日 A9 版)

  坛市监撤听字〔2018〕第001号

  王涛,身份证号:120106197004236216;吴海荣,身份证号:330122197608011819;张忠,身份证号120113196901230017;王金芳,身份证号:320482197209190814;王金忠,身份证号:320482197312270812;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22705837)
  2017年4月25日,吴海荣(男,公民身份证号:330122197608011819)向我局反映,2016年9月9日在我局申请办理的涉及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04820166)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2016〕第09090001号],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请求我局恢复原股权出质登记,我局随即对此展开调查。
  经查明,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为王涛和王金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其中王涛认缴22500万元)。2014年12月15日,经王涛和吴海荣申请,王涛将自己所持有的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自然人吴海荣,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担保债权5000万元[(04820166)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2014〕第12150001号]。2016年9月9日,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我局提交了股权出质注销申请登记书和授权委托书,向我局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获得核准[(04820166)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2016〕第09090001号]。经调查,上述向我局提交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上吴海荣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吴海荣本人也未授权他人代签,对于此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一事其本人不知情也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材料、申请人吴海荣提交的声明及相关确认材料、我局对王涛以及江苏津金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和经办人员所作的调查材料等。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但2016年9月9日向我局提出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非由出质人王涛和质权人吴海荣共同提出,因此,此次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违反了《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也不符合《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材料要求。鉴于以上情况,我局拟决定作如下处理:
  撤销本局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04820166)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2016〕第09090001号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上述我局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联系人:刘渊联系方式:0519-82299028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政务中心
  特此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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