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6月14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8〕第6号

当事人:北京华圣亿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里2号楼2层2A242
注册号:110105016003355
法定代表人:邹翔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北京华圣亿谭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决定”文件上“王妹娟”的签名,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王妹娟”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一事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本人造成严重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4年7月1日办理的变更登记。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8年5月22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听告字〔2018〕051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6月14日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