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8月23日 A9 版)

  我局查处的张凤金(北京张凤金废品收购站)等34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公告栏),在经营过程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在我局设置的公告栏和网站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栏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3号工商分局办公楼北侧。网站网址:http://www.baic.gov.cn/ fjzd/pgfj/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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