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08月23日 A9 版)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51号

当事人:北京铭远阔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201号楼1层10号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NLJ1K
法定代表人:范伟
  经查:北京铭远阔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郑重承诺”及“委托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范伟”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华夏物鉴中心〔2018〕文检字第163号)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范伟表示对其成为北京铭远阔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理”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对其个人信用、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事实有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7月4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双井撤听告字〔2018〕第23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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