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会员“免广告”为何不叫好
最近,不少网络平台上热播的电视剧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笔者的一个密友却没有凑热闹,细问原因,她笑着答:“我不是会员呀,开头的广告加上电视剧得看两个小时,想想都累。”
在网上观看视频,广告却成了心头病。一些视频网站常常会将“免广告”作为会员权益打出广告,来吸引用户充值成为会员。很多用户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充值以免去广告。
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视频网站吸引会员的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呢?《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结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要认定虚假广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虚假广告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其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难看出,视频网站的会员广告正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会员服务,符合此项条件。二、虚假广告的内容虚假与客观实际不符合,以并不存在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视频网站宣传的会员权益,往往在网站会员中心的醒目位置挂出“广告特权”“去广告”“免广告”等字样,在会员开通和续费的邀请短信中,也会出现“跳过广告干扰”的字样。
近期,“专属推荐”和“小剧场”这类新形态的商品推荐方式,引得会员用户怨声载道。让我们看看“专属推荐”和“小剧场”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广告?
《广告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所谓“专属推荐”具备传统视频广告的特征,符合广告的定义。而在正剧中插入含有剧情的“小剧场”,自成一体、单独成段,与正剧演员一致、服装相同、场景类似,内容却是在推销某种产品,这无疑是一种“打擦边球”的做法。
现在部分视频网站的设置是,会员可以一键关闭广告或者选择快进,而非会员则需被强制观看完一条或几条广告。宣传中的“去广告”“免广告”变成会员自主选择是否观看广告。提供关闭渠道并不等于免了广告,即便可以关闭,观众仍要动手点击,依然会影响会员观剧体验。视频网站提供的实际服务与其会员广告宣传中所说的“去广告”“免广告”并不相符。
视频网站称其广告只是服务协议的简化,在其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对“免广告”的详细内容进行了规定。实际上,客户充值会员是与视频网站签订了一份会员服务的协议。在视频网站提供的协议中,提到:“会员在登录后,可享受一键关闭片头广告的权益,部分版权方有特殊要求的影片或电视剧,仍可能向您提供不同类型的广告服务,您对此表示理解,您不予追究并豁免相关责任。”合同中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加粗标识。但是此类协议往往被视频网站放在页面中不显眼的位置,且使用浅灰色小字,有的甚至需要点击相应图标,在二级页面才能看到。用户有时会忽略协议或嫌麻烦不去查看具体内容。
《广告法》明确,广告说明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白,广告说明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相一致。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不难看出,视频网站的此类广告属于虚假广告。
视频网站虚假广告只是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一个缩影。互联网广告形式日新月异,除了直接投放的硬广告外,还有搜索广告、自媒体软文、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广告发布便捷,形式多样,违法广告也容易藏身其中。虚假广告借助于媒体传播,依赖的是传媒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广告宣传也一样。无论是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还是社交网站、客户端等新平台,都必须坚守媒体的社会责任,不能见利忘义、违背事实。当好内容把关人,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真正杜绝刊播虚假广告,才能封堵住虚假广告的传播路径,使其彻底淡出百姓生活。
消费者也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关心、关注广告,在进行消费时,要仔细注意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协议与其广告内容是否一致,切实保障自身消费安全。在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投诉电话、邮寄举报信、在监管部门信箱留言等方式投诉或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挽回自身损失。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注重技术手段的进步,发挥专业团队、技术协作等在监管中的作用,做好对群众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的跟踪核实,及时予以查处,使发布的违法广告置于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之下。否则,仅凭传统的主动监管与消费者投诉等方式,想要较好治理虚假互联网广告并不容易。治理任重道远,方式当与时俱进。
□范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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