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8〕第89号
李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李兰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18日,擅自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5号楼4单元101从事按摩服务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从业人员3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停止经营活动,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向当事人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及《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骆春青、董俊勇
联系电话:010—8558930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