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8年12月06日 A9 版)

  京工商朝华威行处听告字〔2018〕第14号

北京启德力科技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2月26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2013年2月22日”的“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中任丽娜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2013年2月22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中任丽娜的签字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任丽娜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启德力科技中心自然人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2月26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听证告知书从刊登之日起15日后即为送达。
联系人:郭刚、郎树成
联系电话:010—8731214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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