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工商朝许撤字〔2018〕第80号
当事人:北京博大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17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KT96Y
法定代表人:陈祖胜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28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李志刚身份证复印件将其登记为北京博大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经核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中的身份证粘贴页上李志刚身份证复印件为李志刚丢失身份证复印件。经询问,李志刚对其成为北京博大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的情况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办手续、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对李志刚造成严重影响,属情节严重,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1月28日办理的公司设立中的监事登记。
我局于2018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奥运村撤听告字〔2018〕第006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