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1月10日 A9 版)

  2019年1月3日,本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涵工商执处字〔2018〕251号):对何义孟(身份证号422801196903030014)处以没收柴油574.01升、罚款401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涵江区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13450101010046143)如数缴纳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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