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1月26日 A5 版)

  京工商通注册许撤字〔2019〕001号

北京惠德易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因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2行初162号行政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6年7月11日将法定代表人由乔国利变更为袁殿松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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