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1月26日 A5 版)

  赣市监催字〔2019〕D01号

刘克方(身份证号码:120225197602172078):
  本局于2018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监案字〔2018〕04034号),决定对你1.没收电线3包(48盘);2.没收违法所得14848元;3.罚款5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全部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尚未缴纳的23506元罚款及加处罚款23506元,共计47012元缴纳到赣榆区农村商业银行。
  本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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