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市场监管
编者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运用“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指引,不断创新举措,实现“个体不出村,内资不出镇,外资不出市,线上线下都能办”,打通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最后一公里”。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指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推广促进社会和谐的“枫桥经验”,构建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这是“枫桥经验”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枫桥经验”当初是社会治理的一条成功经验,如今已运用到社会治安、企业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成为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法宝。
什么是“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社会治理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2003年11月,时任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市场监管工作包含注册登记、消费维权、产品质量管理、反垄断执法等,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不断增长的市场主体带来的监管压力与日益剧增的网络消费纠纷,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巧妙地将“枫桥经验”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创新、发展与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场监管是以市场主体为对象,对其准入、退出及市场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等进行监管。人们可以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注册登记“承办制改即办制”、消费维权限时处理等举措中,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发展与运用“枫桥经验”的影子。新时期的“枫桥经验”经过不断探索与发展后,在公共服务、化解矛盾、网格化管理中,形成新的实践“财富”,对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方式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准,推行“村级代办员”便民服务制度,做深“小事不出村”基础格调。
以浙江省诸暨市为例,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8个中心乡镇、3个街道分局设立办事窗口,覆盖全市24个乡镇、3个街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2017年2月19日、3月20日推出两批“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共计58个主项151个子项,推出“零上门”事项,共计11个主项63个子项;有效地将“枫桥经验”延伸到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小事不出远门,服务提供在家门口”的经验。
截至2019年2月底,诸暨市共有市场主体174991户,市场主体增速较快且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在日常的登记和检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个体工商户群体数量较大,年龄层次偏大,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互联网使用率较低,对材料的准确度把握欠佳,证照意识不强,容易导致“多次跑”,同时还存在无照经营、“人照不符”和“店关照未销”等问题。基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材料较简单,诸暨市推行“村级代办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次跑”、无照及市场主体未及时出清等问题,促进市场主体“新陈代谢”,推动经济发展。
以区域产业集群效应为依托,推行“协会自治”制度,做实“矛盾不上交”的综治要求。
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诸暨已经形成大唐“袜业小镇”、山下湖“珍珠小镇”、牌头“环保小镇”、同山“农业小镇”等小镇特色建设格局和以同山烧、枫桥香榧等代表性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趋势,区域产业特色鲜明,集群效应明显,也为“行业自治”的推行提供了条件。
诸暨市内各协会目前都是以支持、辅助企业发展为主,监督行业企业经营行为的职能作用尚未得到良好发挥。以同山烧产业为例,市场监管部门未设置专业的检验检测队伍,日常的抽检工作基本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执法人员对于产品质量的检查也仅仅依靠“望闻问切”,缺乏专业性。如果借助行业协会力量,充分发挥其自治作用,积极制定相关产品行业标准,对协会会员开展行业工艺流程的指导,定期组织产品抽检,及时通报并下架不合格产品,实现行业和政府双向监管,食品安全问题有望在第一时间得以解决。再如电子商务行业,近年来网店经营中的“绝对化用语”广告违法行为频频发生,庞大的电商市场靠执法人员通过店铺搜索一家一家查看其是否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缺乏操作性。如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相关行业规范且组织形成行业监督团队,违法行为将大大减少。
以提供法律指导为前提,推行“企业+群众”模式的消费调解制度,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方法。
2018年,诸暨市共受理消费类投诉举报10228件,较上年增长6.42%。化解消费纠纷亟须借鉴“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应引导消费调解从行政调解向人民调解转变,尝试探索建立“企业+群众”模式的消费调解制度。以市场监管法律指导为前提,本着“依法调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一般的消费纠纷开展“1+1+1”坐班调解,即组织1名有消保经验的志愿者、1名无利害关系企业代表和1名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对数额较大或者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开展“3+2+2”合议调解,即组织3名有消保经验的志愿者、2名无利害关系企业代表和2名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对每项调解予以记录,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国明 方春均 戚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