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2号
当事人:北京京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2号楼11层1101-F012(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0E172
法定代表人:李艳杰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查:2018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公司网站(网址为www.bjjmfs,com)时,网站中“关于我们”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具体内容含有“京淼制衣坊于2016年与平原尚都服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北京京淼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涉及、生产、销售于一体,拥有衬衫、西服、休闲服、羊绒衫、领带等系列产品的大型服装企业”“京淼集团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被国家公安部、铁道部、北京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中国网通、中国邮政、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指定为服装生产企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于2018年10月16日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网站(网址为www.bjjmfs. com)内容截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站(网址为www. bjjmfs.com)备案材料,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27日,分三次给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法配合案件调查,当事人均未予配合。
经核实,当事人公司章程第七条载明,股东为两个自然人,并非当事人宣传“京淼制衣坊于2016年与平原尚都服饰集团共同出资成立北京京淼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当事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并非当事人宣传“京淼集团”。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当事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并非当事人宣传“是一家集涉及、生产、销售于一体,拥有衬衫、西服、休闲服、羊绒衫、领带等系列产品的大型服装企业”。经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北京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函证实,当事人均不是上述单位指定服装生产企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信息确认书》、现场检查笔录、房屋租赁协议、当事人出具的网址为www.bjjmfs.com的网页截屏材料、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网站(www.bjjmfs.com)备案材料、《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回函》、《北京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回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回函》证明。
我局于2019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在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当事人拒不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合并作出处罚:罚款7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代章)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