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城市监处字〔2019〕12号
当事人:青岛海利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桃林社区青威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江方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977379X0
经查:当事人指派本公司员工为委托代理人,办理青岛龙达易合工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定”“青岛龙达易合工贸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与事实不符,隐瞒重要事实。
2019年2月13日,本局在《中国市场监管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量罚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