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3月28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9〕第12号

当事人:北京峰润家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9号2号楼2-5号北京鸿瑞源宾馆内229
注册号:110105015856015
法定代表人:唐晨晨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的《北京峰润家俊尚贸有限公司章程》中“唐晨晨”的签字经“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是本人所签。经询问,唐晨晨表示对其成为北京峰润家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董事、经理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书面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5年1月13日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望京撤听告字〔2019〕06-03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为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代章)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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