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25日 A9 版)

  京朝市监酒仙桥听告字〔2019〕第6号

中民新都金天(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中民新都金天(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工商部门提交设立登记材料时,“指定委托书”“中民新都金天(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等材料中“中国金天经纪技术开发中心”的印章盖印,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系伪造。经询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公章提交登记材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对举报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如下:撤销中民新都金天(北京)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健、张娜
联系电话:010-64329430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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