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年04月27日 A5 版)

  京工商朝处理字〔2019〕16号

当事人:商德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X1U4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号院9号楼1层101内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先会
  经查:商德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股东变更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文件上伪造举报人李国军签字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经“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李国军处的签字非本人所签;经询问举报人李国军表示对其成为商德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举报人陈述材料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李国军被国家机关列为失信人,对其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3月30日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
  因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桥撤听告字〔2019〕第12号,告知对其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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