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字〔2019〕第529号
当事人:尚彦玲,女,38岁
身份证号码:15252719810901304X
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农丰里8楼3门602
2018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36楼2单元101涉嫌为无照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现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表述如下:
经查:当事人将其位于朝阳区白家庄东里36号楼2单元101的房屋提供给戚陈云从事按摩服务。经查证,戚陈云在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戚陈云无照经营的行为已被我局查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对戚陈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由于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公告,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处5000元罚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送至银行,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