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字〔2019〕第542号
当事人:北京哈尼泰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H0X855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5号楼1层6135-1、6136-1
法定代表人:樊丹丹
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10296701
联系电话:010-59369672其他联系方式:15010012417
联系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赵家村三组75号
经查:2018年10月28日至11月7日期间,我们陆续收到4名消费者对北京哈尼泰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突然闭店且不予退回培训费用的投诉、举报件。
当事人自2018年9月月20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5号楼1层6135-1、6136-1从事舞蹈培训的经营活动。于2018年10月22日,退租、关门停业,查无下落。对4名消费者提出的退还培训费用的要求不予退还,构成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无理拒绝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举报人举证材料、《询问通知书》及邮件查询结果、《退租申请》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要求无理拒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