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薅羊毛”维权不具正当性
“双11”的硝烟刚刚散去,“双12”的战役又即将打响。商家们积极备战,亮出各种优惠激发消费者购买欲。只是这次,不要再出现“双11”前夕淘宝平台上的恶意“薅羊毛”事件。
“双11”前夕,淘宝上“26元买4500斤橘子”的消息引起热议。起因是“果小云”淘宝果农店主操作失误,将26元4500克的脐橙误标为26元4500斤。这一失误被B站拥有几十万粉丝的UP主“路人A-”发现,于是其号召粉丝一起去“薅羊毛”,导致该店一晚上订单就几十万件,涉及金额700多万元。其又在店主无法发货的情况下,投诉店主虚假宣传,并将投诉成功获得赔偿金截图发至粉丝群,让大家去投诉获得赔偿金,导致该店主不堪重负直接关店。事件发酵后,B站将该UP主封禁,淘宝也已帮助店家重新开店。
本来,网络商家为了促销营利,经常会做打折、抵扣等优惠活动,商家乐意拿出诚意贡献“羊毛”来给买家们“薅”,买家们因为能得到实惠,自然也“薅”得不亦乐乎。但是,“果小云”其实是商家设置失误的典型案例。而那些恶意的羊毛党们不但在店主恳请其撤单后没有撤单,反而以此作为店主虚假宣传的依据到淘宝客服进行投诉获得赔偿导致店主关店。这显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网络经营平台的投诉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恶意“薅羊毛”维权不具正当性。
《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商家与消费者的交易,是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的。我们一直宣传商家要讲诚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和市场交易安全。但如果单纯只抠“诚信”二字而忽视真正的实际情况,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是盲目“一刀切”,那么,脱离公平的诚信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民法》和《合同法》里也阐述了商品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果小云”店主的失误操作,其实属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情形。毕竟在重大误解下订立的合同一旦履行,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路人A-”及其粉丝们一系列要求赔偿的恶意“薅羊毛”操作,并不产生《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所支持的消费者正当维权情形。
“果小云”店主既是不幸的也是幸运的,因为事件的发酵,使其关闭的店铺又重新开张。但是其他的被“薅羊毛”者恶意操作而关闭的店铺是否都如“果小云”店主这样幸运呢?我们不得而知。
恶意“薅羊毛”既不符合法律上的维权要求,也是一种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占便宜不能没有道德底线,更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网络经营平台的投诉机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完善,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营商环境建设,而如何有效抵制恶意“薅羊毛”者的行为,也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研究课题。
□晏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