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策 落地见效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做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既有利于解决执法扰企、成本高的问题,也加大了监管震慑度,让企业感到监管的无形压力。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采取“四针对”“三拓展”的办法,精准施策,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公正文明执法,并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地见效。
以企业信用等级为导向实施精准检查
该局充分运用和挖掘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采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绘制企业全景多维画像,按照守信、经营异常、一般违法失信、严重违法失信4个等级,构建企业信用等级模型,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精准检查。
针对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实施“简约”监管。该局对标注为守信的检查对象,按照无事不扰的原则,对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做“减法”,推行简练、简洁、简约“双随机”监管。抽查事项以重点事项为主,对一般检查事项少查或免查。抽查方式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为主,现场检查为辅,少上门或减少上门查的时间。该局严格控制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按5%以下的比例、不超过2个频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针对失信企业“利剑高悬”,实施重拳监管。该局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建立专门的风险抽查对象名录库、即时跟踪监管的基础上,按照三个突出的原则做“乘法”,实施重拳监管。突出检查事项全覆盖,只要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检查事项,都要一个不漏地查,不放过任何风险点;突出检查方式全运用,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4种主要方式全部采用,每查必上门、上门必取证,不放过任何可疑点;突出抽查比例和频次全加重,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可以100%抽查,可以多频次反复检查。
针对过失企业“综合体检”,实施灵活监管。该局对于经营异常和一般违法失信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对症下药。制定年度抽查计划不统死,在合理确定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检查时间等方面,给实施抽查任务的单位留有自主权,可以在每个季度末调整抽查计划;执法检查人员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灵活匹配,不搞“一刀切”;实施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以责令整改、指导信用修复为主,不滥用行政处罚。
针对新型业态“有限包容”,实施审慎监管。该局对纳入新型业态、享受政策优惠并扶持发展的企业,在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的同时,以引导企业自律、诚信经营为主,抽查采取“有限包容”做“除法”,实施审慎监管。对于法律法规已明确的日常检查事项,原则上实行全覆盖抽查,但从严控制抽查比例、频次;对于群众举报多,法律法规没有规范或界定不清晰的行业标准等事项,作个案处理,以“信用约谈”的方式监督企业自律;对于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新型业态企业,在抽查结果运用上从重从严,如发现继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一律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今年抽查中,该局约谈14家5G、人工智能等产业公司,这些公司都自行整改到位;对金融业存在高风险问题的P2P等53家“网银”“网贷”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以信用体系建设为目标推进抽查工作
该局突出部门内外协作协同,推进抽查工作从“单兵作战”向“协同作战”拓展。对内,建立健全由省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信用监管处牵头抓、机关处室分工抓、基层一线具体抓,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外,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总牵头、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建立由市场监管领域2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联席会议长效机制,保证联合抽查常态长效。
突出抽查监管平台集成保障,推进抽查工作从“手工零散”向“智能一体”拓展。该局在牵头建设省级抽查工作平台的同时,升级改造湖南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平台,并统一运用该平台开展抽查工作,初步解决了抽查过程全程留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抽查结果及时自动归集到企业名下等三大难题,基本实现“一单、两库”以及抽查结果和信用信息等数据智能对接、自动更新,并为省级平台建设和应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该省突出信息公示共用,推进抽查结果运用由“零散碎片”向“共享联惩”升级。一是信用信息共建共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建设湖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部门内和部门联合抽查结果按照部门推送-平台归集-系统整合—共享共用的模式,打通45个省直部门“信息孤岛”,由单个部门画“插图”向多部门合作制“动漫”拓展,企业信用信息更加立体鲜活。国家有关单位审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及表彰奖励以及企业从事招投标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公司重大事项,到市场监管部门开“信用证明”的少了,上公示系统查询的多了。二是增强信用联惩效果。把抽查结果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重要标准,并推送到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依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转让、工程招投标、授予相关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三是提升信用修复的可行性。建立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重塑信用的信用修复机制。高风险企业在抽查中未发现问题,企业可以利用抽查结果信息,采取法定程序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助推企业信用意识增强,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寻时雨 袁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