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交易监测工作的几点思考(下)

——以江苏盐城2020年网络监测工作实践为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07月21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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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顺势抓住几个“着力点 推动网络交易监管“转型升级”
  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抓住政策机遇,借助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创新活力迸发。不可否认,网络经济对各行各业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疫情期间,各类网络交易经营者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作用,助力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成效显著。从外部看,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护航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是新时代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监管领域;从内部看,因其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各个重点监管领域,相应条线业务监管执法都要向网上延伸,但不可能都“各起一套炉灶、各自去开火”,既造成资源浪费,也难以形成合力。
  实践中存在的影响网络交易监测效率和效果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进行顶层整体设计的同时也要考虑各地的差异化,发挥好地方局的优势。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历来有“敢为人先、先行先试”的传统,具有大力开展网监工作的优良“土壤”,必须从全局层面统筹考虑,集聚“性价比高”的技术,整合条线资源,同心协力推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转型升级。
  匹配相应的基础保障投入。关于“人”。人才是一个单位的核心竞争力,新形势下开展网监工作要遵循“法科学性”,在选配从事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网监条线的人员)时,要留意其是否具有“互联网思维”,具备法学素养和科学素养,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具有“场景化”网络交易实践的年轻干部,并有意识地培养一批监测、监管、取证、执法专业人才。关于“财”和“物”。做好网监工作,需要保障建设、维护和升级网络交易监管技术系统的经费,以及组织实施研究性网络交易监测的经费。同时,“花钱要花在刀刃上”。目前市场上提供技术服务、数据服务的第三方公司鱼龙混杂,其建设的不少系统是“面子好看、里子尴尬”。因此,建设网监系统,必须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多听专业意见,多听基层需要;涉及的网络交易监管数据在统一的平台上汇集、流转、分析,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大数据”,与线下监管数据关联使用,切实打通“线上线下一体化”通道。由此,才能实实在在地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开展网络交易监测地方标准研究探索。网络交易监测范围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众多业务监管领域,困于传统的行政思维,势必出现很多需要“协调”的问题,这样不利于网络交易监测专业工具作用的发挥。笔者认为,要巧借标准化之力,顶层设计重在搭建网络交易监测标准化体系的基本准则与基础架构,逐步完善网络交易监测相关的标准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践积累,在顶层设计的标准体系框架内选择某一分支进行处室联动、研究探索,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分支体系。
  争取成为在线取证工作探索“试验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电子数据为新的证据种类的条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将电子证据单列,并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等。在线取证将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线上监测、监管、执法的有力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抓住机遇,在具备相应支撑能力的基础上,建设地方“在线取证管理中心,深入前沿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工作。

□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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