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有助食药领域“正本清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0月15日 A7 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曾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的案件,重点关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近年来,一些人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代言某些品牌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他们造成的危害涉及人数多,影响大。从“气功大师”王林到“神医”张悟本,再到“百变专家”刘洪滨,长期以来,这些“神医”“大师”“专家”现场背书推销包治百病“神药”的广告,反复在各地电视台上演。以虚假专家、虚构不存在的机构、虚构真实机构里不存在的身份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和一般广告代言不同,以养生电视节目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患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药品犯罪受害者广泛、不确定,大部分个人在遭受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即使有人站出来也面临举证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人,拥有法律监督、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能和权力,有相应的人才团队、硬件设备等后盾,具有向违法行为说“不”的天然能力。另一方面,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的同时,代表“沉默的大多数”受害者提起诉讼,让无良企业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广大受害者做出赔偿;检察院的诉讼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能起到惩一儆百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针对食品、保健食品领域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经过诉前程序,相关部门不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当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代表检察机关越俎代庖,而是指由其替代消费者“出头”。根据司法解释,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起诉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检察机关对食药领域违法犯罪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不足,也有效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了法治发展,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吴学安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