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环境安全对产品的要求
——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建议
在法律语境中,不同的立法目的对产品和安全管控范围的涵盖各有不同,形成产品安全的不同管控范围,物质形态的产品伤害最大范围是人员、物品和环境,对应的安全管控范围是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其中,环境是人类长期生存的可持续条件,恶劣的环境也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环境安全已上升到与人身、财产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某些时间和地域重于财产安全。在当下,考虑产品安全的管控范围,应当将环境安全作为必须考量的因素,保障环境安全是产品安全的应有之义。
我国《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其中对产品的规定是环境安全对产品的基本要求,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的使用和存在不能污染和破坏环境。包括危险化学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燃料、农药和农业投入品等在储运、销售、使用、处置等环节必须符合环境安全的要求。二是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或使用标准,燃煤、石油焦、生物物质燃料、烟花、涂料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标准,锅炉的燃烧效率标准等。三是适时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
对特定的产品来讲,安全的管控范围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人身安全,第二层级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层级是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不同层级对产品有不同的安全要求,并随着层级升高,要求内容和程度会逐级增加和提高。以电器产品为例,考虑人身安全时,要求指标是最基本的;若加上财产安全,指标数量增加,指标难度也会加大,需考虑材料的适用条件、产品的设计结构等;若再加上环境安全,则需再考虑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不仅指标数量再次增加,指标的难度也会再次加大。
《产品质量法》中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已在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体现,但环境安全对产品的要求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和(三)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中有所隐含外,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应将环境安全对产品的要求与人身、财产安全对产品的要求同等对待,将产品安全的管控范围扩大为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鉴于法律语境中缺陷产品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为了与缺陷产品的概念不产生冲突,环境安全对产品的要求在法律中可以从几个方面体现:一是在产品应达到的要求中(第二十六条)明确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环境安全的要求;二是在产品的包装(第二十八条)和标识(第二十七条)要求中增加环境安全方面的规定;三是在产品的经营、使用、处置环节规定相关的环境安全要求。
□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张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