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八百天
——安徽枞阳查结一起收藏“老酒”被骗案记事
近日,家住安徽省枞阳县钱铺镇的王某悬了两年多的心终于落下了!“在收藏行当做生意,失手是常有的事,没想到还能要回7万元,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拿到赔偿款后,王某拉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手激动地说。
这一切,源于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公安局联手,历时800天查结的一起收藏“老酒”被骗案。
收藏“老酒” 遭遇欺骗
2018年11月12日,王某火急火燎地向枞阳县横埠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收藏的一批“老酒”是假的,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王某喜欢收藏陈年老酒,数年前通过网络认识了安徽省舒城县喜爱收售古钱币和老酒的江某。2018年10月14日,江某向王某推荐了一款名为“淮王牌金淮王优曲酒”的老酒。王某品尝后,感觉良好,便通过微信支付260元购买了2件。同年10月26日,王某又通过微信支付15840元购买128件,经过一班“品酒专家”认定,此酒是“老酒”。10月29日,王某再次通过微信支付订金5万元,订购了900件酒,意欲对外销售获利。
就在王某做着发财美梦时,突然接到客户电话,指出这批“老酒”可能有问题:酒标签上印有酒精度46%(V/V),52%(V/V)小标签是后加贴上去的;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02年12月19日,但合格证是崭新的,明显跟老酒的年份不相符;瓶盖设计在当时还没有同款。
王某接到电话后,顿时瘫软了下来。待缓过神来,他马上向横埠市场监管所投诉。接诉后,该所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抽样检验。经检验,“老酒”酒精度为48.3%(V/V),系不合格产品。由于货值超过5万元,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顺藤摸瓜 揪出“李鬼”
县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查清了江某住处。经突击讯问,江某供认“老酒”是委托舒城县的程某购买的。
公安机关立即找到在舒城县从事白酒经销生意的程某。讯问时,程某交待称,他在江某找自己收购老酒后,就与相识20多年做老酒生意的濉溪县韩某联系,并以每件80元的价格用自己做的品牌白酒等价兑换上述“老酒”。
于是,办案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到濉溪县韩某家。据韩某供述这批“老酒”是他2015年上半年以每件37元的价格从濉溪县一家酒厂购买的。办案人员又立即赶赴那家白酒生产企业,找到负责人马某。据马某供述,他曾因制售假酒被判入狱两次,2015年2月刚出狱时,韩某就来收购老酒,于是他勾兑了白酒,再标上2002年12月19日的生产日期,以每件37元的价格卖给韩某。马某还供出,韩某在贮存过程中有意向箱子上洒水,让酒箱发霉发泡,人工做旧,等待机会再高价出售。
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认为,马某制假老酒货值金额不足5万,不构成刑事犯罪;韩某、江某和程某在销售过程中,货值金额虽超过5万,但没参与故意制假,仅在销售过程中未验明白酒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等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于是,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此案,并退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依法办案 违法必究
经横埠市场监管所进一步调查,王某前后3次共花费11.96万元从江某处购“老酒”1030件,江某从中获利2.9万元。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们是舒城人,你们有什么资格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当听到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江某和程某情绪激动。
“你们将不合格白酒售卖至横埠镇王某家,王某现场通过微信支付款项,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及交货地均在横埠镇,我们有管辖权。”执法人员细致地向两人普法。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江某和程某销售不合格白酒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鉴于此,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江某和程某处以没收库存的不合格“淮王牌金淮王优曲酒”960件、没收违法所得29000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没款。
维护权益 追偿损失
“王某的损失该不该追回?如何追回?”公安机关和横埠市场监管所为此进行了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要想方设法帮忙追回。
“我们没有造假,也是受害者。”当执法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时,江某和程某断然拒绝赔偿。而王某又要求全款退还,调解陷入僵局。
随后,执法人员多次展开调解,分析双方在买卖过程中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并耐心讲解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指出,江某和程某在采购时没有验明该酒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明,存在过失,依法承担第一赔偿责任,在赔偿后可依法向韩某追偿;王某受利欲趋使,在购买时没有验明酒的质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明,也存在过失。
执法人员循循善诱,讲透法理、讲清道理、讲明情理,慢慢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和程某赔偿王某7万元损失,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章 洋 张文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