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十一项义务(一)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核心主体,《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十一项义务。
义务一:登记核验并动态监测
在商家入驻环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三项。
登记协助——商家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参见《办法》第十条)。
核验登记——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对登记档案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参见《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监测提醒——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参见《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义务二:数据按要求及定期报送
《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影响深远的规定是,数据报送义务被多重强化。
一是数据按要求报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要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参见《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是数据每年两次定期报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参见第二十五条):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及网址链接等信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对年交易超过10万元额度的个人网店须进行特别标示。
义务三:不得干涉商家自主经营
《办法》严格管制网络交易平台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商家自主经营。增加规制平台二选一条款,禁止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限制自主选择快递物流及其他方式,干涉商家的自主经营行为(参见第三十二条)。此规定源于“二选一”事件的持续所引发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内经营者对其高度经营依赖性等方面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平台的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导致监管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范。
□腾讯研究院 易镁金 柳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