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物公告
2021年6月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昆山市玉杨路998号的昆山市安能分拨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分拨中心的场地内发现有贵州茅台酒11箱,外箱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7/03/22、批次为2016-162,上述贵州茅台酒外箱粘贴的条形码编号分别如下:7214493750、7216251110、7216228410、 7227643700、 7216204720、7216120680、 7235452160、 7218289200、7216339820、7217129840、7203147160。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询该批货物的物流信息留存联,留存联显示信息如下:“委托人:老板,电话:15865156962,地址:随州六区,收货人:老板,电话:15865156962,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灯塔路”,留存联条形码编号为300470780001。
本局经过多次查找联系,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起6个月内,请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持有效证件到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分局(地址:昆山市虹桥路1001号,电话:0512-36870926)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本局将按有关法规,以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