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07月22日 A9 版)

  王泓沅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身份证号码:13022919****087411、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团市监处字【2021】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60089.97,处以1500000元的罚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告期满后60日内你可向团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上述期限届满10日后,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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