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亮点与重点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11日 A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于2021年10月23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连日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记者连续参加多个相关内容研讨会,发现11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CCCL)主办的“反垄断法(修改草案)亮点与重点问题学术研讨会”内容更为丰富,包括反垄断法修改亮点、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规制、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等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出台实施13年来,起到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面对技术革命和国际环境带来的新挑战,反垄断法修改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制度供给不足、不实问题,重点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内与国际的关系、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和监管与反垄断的关系。
◎修改亮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赵晓光指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有两个突出亮点:鼓励创新和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反垄断法应当满足鼓励创新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要求。赵晓光建议,尊重反垄断法所具有的经济宪法属性,进一步提升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业务能力,考虑反垄断法对跨组织、跨行业和跨国合作应对挑战是否规定例外豁免以及统一反垄断执法是否应当授权地方制定反垄断相关制度。
  来自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反垄断法修改重点。一是针对反垄断法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大、执法体制需要健全等问题,此次修改兼顾规范和发展,在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规定留出空间。二是把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写进总则,在总结执法实践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进反垄断机构执法保障。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增加刑事责任衔接条款,细化责任承担。
◎总则
  围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认为,总则中“鼓励创新”的表述需要与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等法律有所区分。关于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结合“竞争中性”相关内容修改整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从宏观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标,提出在当前赋予反垄断法多重目标的同时,也要防止立法重点被模糊,以及经验和逻辑如何在立法中匹配和兼顾问题。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指南应有所分工。
  除从宏观方面分析反垄断法修改亮点与重点外,专家学者更多就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规制、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等反垄断修改的具体内容建言献策。
◎垄断协议规制
  围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垄断协议规制部分,清华大学教授张晨颖提出五点建议。一是第十七条第二款特别强调“效果”作为实质性认定的标准,要考虑与第十六条横向协议在目的和效果违法上是否为一个标准和原则。二是第十八条增加“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要考虑“实质性帮助”涉及文意与立法目的是否相一致。三是应关注法律规则之间相互衔接,规则之间产生冲突的问题。四是要考虑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不景气垄断协议和外贸协议作为豁免条款的合理性。五是第二十条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建议删除“本行业的经营者”,以扩大适用性。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丁茂中指出,反垄断法修改不仅要注意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是推定豁免还是集体豁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钟刚提出了细化安全港规则的建议,如对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垄断协议,涉及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地细化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围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部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韬认为,反垄断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要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规则体系。由于经济学观点的不断变化和国家政策的影响,反垄断法的条文应当体现基础法律的稳定性、包容性、适应性,将细节规则交由次级的配套立法予以规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喻玲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滥用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分析中,存在查证难和定性难的问题。这次反垄断法修改在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的基础上,需增加对反竞争效果分析认定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提出,应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条中加入结构性因素中的关键市场影响因素及非结构因素中的数据、算法等,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仲春认为,反垄断法修改要解决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相关法律条款实际适用问题,完善经营者集中私人救济制度。百度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舟航从企业角度出发,对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评析,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解除屏蔽、开放生态的必要性。
◎经营者集中规制
  围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经营者集中规制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相关负责人谈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在经营者集中部分主要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没有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时,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核查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二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三是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林平认为,无论是经营者集中或其他的垄断协议,都等价于相关市场中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及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应通过修法厘清消费者福利标准和厂商信誉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指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需要协调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建议,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对停钟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时效、适用范围等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建议停钟制度不应对简易程序加以适用,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围绕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行政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部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士英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内容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则中加以明确,极大提升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的关联度。同时,行政垄断的调查规则中增加有关方面的配合义务和责任,增强了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威慑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认为,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增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在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既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制化和刚性约束,又使得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更加完备,从而实现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本报记者 倪 泰
  通讯员 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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