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11日 A3版)

  本报讯 12月8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该局制定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作出修订。
  据悉,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7日制定出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施行一年来,对保障和监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实施,结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需要对原规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本次对规则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修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如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二是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加“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三是调整部分文字内容,增强协调性,如将“残疾、疾病”的表述,修改为“重大疾病”等。
  据介绍,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依据,此次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常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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