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北仓对故意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处罚到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12月16日 A6版)

  本报讯 11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一起故意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公司某鲜食品配送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江某罚款63573元。该处罚旨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罚款到人”制度,让食品企业的管理者真正负起自己的主体责任。
  据了解,9月30日在调查该鲜食品配送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公司冷库部经理江某系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经查明,江某承担涉案公司冷冻食材采购、查验和调配工作,出于业绩考核等原因,考虑到正常的鸭舌购进成本为400元/箱,而超过保质期的鸭舌购进价仅须250元/箱,故在明知鸭舌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购进5箱鸭舌进行销售。
  依据《食品安全法》,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鲜食品配送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除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因此,根据直接负责人江某2020年在该公司总收入63573元的情况,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江某罚款63573元。

□陈建国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