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凤阳一供水公司涉嫌垄断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2月17日 A3 版)

  本报讯 向临时用水户收取2000元至6万元不等的押金,如不交纳临时户用水押金不给接装临时用水……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凤阳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凤阳县益民供水有限公司因涉嫌垄断被罚款逾170万元。
  2020年11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凤阳县益民供水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的报告》,反映当事人利用其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掌握新建小区供水设施验收职能,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只能向其购买二次供水成套设备和水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经过对案件线索核查,2021年1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滥用其在凤阳县府城镇、临淮镇、门台经济开发区、板桥镇(凤宁产业园以西)区域内公共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实施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其供水范围内独家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掌握了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和接驳通水职能。迫于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建设和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顺利验收,在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不向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二次供水设备,向当事人购买入户水表。凤阳县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将供水工程建设直接委托当事人或其下属的安装分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实施,所需二次供水设备由当事人在其审查同意入围的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商中确定。
  不仅如此,当事人还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挂表押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交纳押金,则不予挂表供水。当事人无偿占有交易相对方资金,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本属于当事人的水表管理责任,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负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妨碍供水工程材料、设备市场公平竞争,限制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临时户押金、挂表押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69118.74元。

□鞠 言


  供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一问题由来已久。在现实中,供水服务既涉及消费者,也涉及生产者。城市供水是确保城市居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绝大部分地方的供水企业被赋予自然垄断性质。
  根据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主要向用户提供城镇公共供水服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虽然城市内也有桶装水、瓶装水的供应,但限于日常饮用,难以普遍用于生产、生活其他方面。相较于公共供水服务,桶装水、瓶装水商品可替代性较弱,用户对当事人存在高度依赖。可以看到,城镇公共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在界定的相关市场范围内,当事人所占市场份额为10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提供城镇供水服务的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应将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可实际上,当事人的行为与此原则相去甚远。本案中,当事人限定有关单位只能从当事人处购买水表、不交押金就不给供水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紧扣民生热点,破除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决心。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处罚金额虽然不大,但首次在处罚决定中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具体指出要求退还的具体押金数额,考虑到维护垄断行为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除了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还按照全年的公司销售额,而非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处以将近4%的罚款。严厉查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起到法律威慑作用,树立了执法权威。为市场监管部门上述做法点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魏士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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