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农村抽检实际把握抽检闭环工作着力点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年03月03日 A8版)

  食品安全抽检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需要发挥抽检风险监测作用,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找准抽检闭环工作关键点
  2019年机构改革后,农村市场监管所基本保持在2至3名执法人员的规模,以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渝北局大盛所为例,目前工作人员3人,其中正式工作人员2名,协管员1名,正式工作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证。大盛所辖区大盛镇经营主体以便利店、杂货店及赶场日流动摊贩为主。2021年,区局分配大盛所食品抽检总数35批次(不含占多数的第三方抽检机构抽检数量),抽样对象以食用农产品为主。实践证明,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抽检效能,需把握以下关键点:
  让抽检反映全周期、全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由于经费预算管理、任务招标等原因,以及抽检量大、农村所人员少,容易导致抽检工作仓促,出现集中时间和区域抽检的情况,不利于后续检验机构的检测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另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然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在多年与执法人员打交道过程中,部分摊贩已经熟悉了抽检基本工作程序,一旦面临抽检,以证件没带身上等理由搪塞,执法人员无法对其开展抽检工作。同时,小型杂货店、便利店流通率低,往往备货较少,样品基数难以达到抽样数量规定。
  让基层抽检闭环工作更及时有效。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后,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显著增加,仅针对食品监督抽检及后处置过程工作,《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对一批次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处置,从结果告知、立案调查、处罚告知、决定执行,最后案件公示,一套比较顺利的完整程序办理完往往需要少则一两个月,多则数个月的时间,遇到个别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办案难度加大,给基层工作人员带来一定压力。
  让后期核查处置更有据可依。基层工作人员的压力还来源于对诉讼败诉的担心。比如,近期报道的某县市场监管局2019年在查处该县辖区某门市销售不合格韭菜案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立案处置,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下达处罚5万元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一、二审均判决该县市场监管部门败诉。在阐述理由中,有这么一句话:“县监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且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各地区、各经营主体经济条件存在差异,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同,如何定性让基层执法人员有些困惑。
对农村农产品抽检的建议
  合理组织,优化程序,提高抽检效果。积极与预算单位沟通,合理安排抽检工作进程,力争做到早谋划、早布局、早开展。针对当前基层单位人员少、工作繁重的实际,可积极采用购买有资质的第三方有偿服务的方式,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高效合理做好抽检工作。农产品保存周期短、流通快、溯源难,在末端零售领域抽检,难以及时对样品是否含有超标物质作出检测,并作出处置。建议针对此类食品,可在布置抽检任务的时候,尽量选择批发环节,采用“快检+监督抽检”的方式,避免风险下移扩大。
  优化流程,审批下移,提高处置效率。当前,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均已亮相,建议根据新情况,拓展身份识别验证渠道,积极破解基层“看得见、抽不了”难题。在办案过程中,赋予基层一定自主权限,对于部分案情清晰、社会危害小、情节轻微的案件,可视情况下放基层所自主办理,提高办案效率,上级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做好最后把关。
  精细划分,明确责任,提供工作遵循。建议在《行政处罚法》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有相应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政区域,以及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量化细化核查处置标准,避免各级评审标准不一的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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