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朝阳:
本局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0〕1393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314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31400元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314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31400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